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次数:542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行政许可

2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公路治超管理处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行政许可

3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4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5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法》(1997国家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6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中《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7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事业单位、企业

15

行政许可

8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企业、个人

3

行政许可

9

车辆运营证核发

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个人

3

行政许可

1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15

行政许可

11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12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

3

行政许可

1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

3

行政许可

1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

个人

3

行政许可

1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三十五、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9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行政许可

17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基建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15

行政许可

18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市交通运输战备办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

 

 

行政许可

19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市交通运输战备办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企业

 

 

行政许可

20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市交通运输战备办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许可

2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十五条

个人

3

行政许可

22

客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市运输管理处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个人

3

行政许可

2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章

企业

3

行政监管

24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市运输管理处

客运科

《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三章

企业

无规定

行政监管

25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市交通运输局

综规科

《公路法》(1997国家主席令第86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企业

无规定

监督检查

26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

《公路法》(1997国家主席令第86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监督检查

27

城市客运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稽查队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监督检查

28

建设市场中巡查,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科、安全科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监督检查

29

客货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监督检查

30

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监督检查

市治超管理处

各治超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1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3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4

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5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6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7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8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39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0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1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2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3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5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6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7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8

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49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0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2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3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4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5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6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7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8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59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0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1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2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和第(六)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3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4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5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6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人员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7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8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69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0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1

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2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3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4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运营企业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5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客运场站、管理单位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6

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7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8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79

不按照确定的路线、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0

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1

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2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接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4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6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7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8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处罚办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89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1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2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5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6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7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或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8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99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路政管理处

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1

公路超限运输车辆处罚

市公路治超管理处

各公路超限检测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三条、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2

违反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的处罚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科、安全科

1、《公路法》第七十五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四十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3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5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6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8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09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0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1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2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3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4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5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6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7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8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0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1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2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3

强行招揽货物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4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5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7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8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2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0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2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六)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3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6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四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3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4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0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2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3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4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6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7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8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59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0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1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2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3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4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5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6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7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8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69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0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1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2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3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4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二)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6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7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8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五)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八)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8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8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处罚

1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队、处罚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8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收取代履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行政强制

185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8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收取代履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行政强制

18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收取代履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行政强制

18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收取代履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行政强制

189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收取代履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行政强制

190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9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92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巡查大队、处罚办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收取代履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行政强制

193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市交通运输局

各执法处、室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7日

行政强制

194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市交通运输局

各执法处、室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

24小时

行政强制

195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市交通运输局

各执法处、室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3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9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脱离或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监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市公路治超管理处

稽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67条

单位和个人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97

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市交通运输局

稽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法》(1997国家主席令第86号)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98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稽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199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稽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200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车辆、工具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稽查大队、处罚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201

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大队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202

暂扣车辆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大队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203

加处罚款

市运输管理处

处罚办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行政强制

204

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权

 

市运输管理处

稽查大队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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