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阅读次数:740
秦交办〔2018〕94号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29日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各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是否保密等属性进行初审核实。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报局保密办负责界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 在市保密局的指导下,局保密办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单位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纪检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单位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属机关纪委、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