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阅读次数:957 
秦交法〔2017〕9号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30日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文件。
局属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上级文件原文转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要求的文件; 
  (二)仅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 
  (四)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五)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不得包含其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第七条  以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起草。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原则上不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和规定;
  (二)不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三)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语言准确精练,备而不繁。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局机关其他科室、局直其他单位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上述科室、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单位应当对起草单位提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相应意见,按照要求反馈起草单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工作由起草单位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有关专家、学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基层管理者参加的座谈会;
  (二)通过有关报刊征求意见;
  (三)通过网络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涉及有关社会群体重大利益可能引发社会风险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是否符合有关各方利益群体的合法诉求进行评估;
  (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是否可能诱发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四)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工作由起草单位组织,可以采取调研论证、组织座谈会、走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评估结束后,起草单位要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廉洁性评估制度,具体工作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还应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以下材料移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一)草案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依据;
  (四)有关科室、单位的会签意见;
  (五)需要进行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评估、专家论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相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参阅资料。
起草单位移送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补正,并在补正后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而直接履行发文程序的,由局办公室将该文件退回并告知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将草案连同起草说明、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等附件一并移送局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按局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先将文本内容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事先沟通,为备案做好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局名义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起草答复意见,会签局法制机构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答复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起草单位组织评估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会签局法制机构后,报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局办公室、局法制机构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的,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局属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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