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注意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阅读次数:84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注意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政务信息公开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9日

 

政务信息公开注意事项

 

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机关负责公开。

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三、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四、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五、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九、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Copyright 2013-2018 © jtj.qh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秦皇岛交通运输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 冀ICP备09048899号- 1 | 网站标识码:1303000034
主办: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运行管理:交通通信管理处网站信息中心 监督电话:3230000 网站地图

您是第

2

0

8

0

0

位访客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1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