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优化出租汽车行业人力资源配置,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同)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
一、年龄延长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本次年龄延长适用于我市在岗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性别不限。
(二)条件
驾驶员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从业资格有效期延续与注销恢复
(一)常规延续
2026年6月8日起,经背景核查,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未满60周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系统自动将其从业资格有效期延续至63周岁,无需本人申请、无需提交材料、无需到窗口办理。
(二)注销恢复
年龄超过60周岁但不超过63周岁、此前因年龄超过60周岁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凭《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材料向窗口申请恢复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恢复其从业资格,有效期延长至63周岁,不再重新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本通知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