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广大乘客:
近期,部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如何收取车费问题讨论较多,个别驾驶员出现因收费不合理被乘客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计费方式,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执行政府定价,最小计价单位为“角”。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出租汽车驾驶员要在营运前准备好零钱,正确使用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禁止出现“反向抹零”收费行为。广大乘客要按照计价器实际显示金额付费。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