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某对某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次数:49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2009年在某停车场设置临时发车点、将某县客运车辆统一调整到某停车场揽客、发车的决定”等19项政府信息。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应由本行政机关公开,向申请人告知了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服,针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拒不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首先,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客观无法向其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9项政府信息,其中18项属于xx县运管站的职权范围,1项属于xx市运输管理处的职权范围,申请人应向xx县运输管理站或xx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客观无法向其提供。其次,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应由本行政机关公开,向申请人告知了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在2018年5月6日提交给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请文件,但是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焦点】

 

本案被申请人答复形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规范作出行政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书面作出回复。同时,在本案中,信息公开申请人已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书面进行回复,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要求进行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仅仅电话回复,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启示】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并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不违反规定、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这不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为了留下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更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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