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含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我厅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作为被告、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组织、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权责匹配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单位按照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谁作出、谁承办”的原则确定:
(一)涉及单一职责的一般行政案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承办。
(二)涉及多个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牵头部门负责,原参与部门共同承办。
(三)职责不够清晰的疑难案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同意后,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共同承办。
(四)我厅作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我厅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厅政策法规处承办。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专题会议。
(二)会同承办单位和厅法律顾问研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方案,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答辩状。
(三)组织协调出庭应诉,做好与法院、复议机关以及委托代理律师的沟通衔接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人员旁听庭审工作。
(四)协调有关单位履行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裁定。
(五)整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卷宗。
(六)认真总结,形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报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其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要包括:
(一)整理、准备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或者会同厅法律顾问办理相关应诉答辩状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协调分管厅领导出庭应诉并派员参加庭审。
(三)办理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办理履行复议决定书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
第二章 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答复书)
第七条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第八条 复议答复通知书、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签收、登记、签署拟办意见,经厅领导批示,交承办单位和厅政策法规处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及时研究,会同厅政策法规处和厅法律顾问拟定复议应诉初步方案,经厅领导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厅办公室配合做好复议应诉期间相关材料转送厅领导工作。
第九条 复议应诉材料自交办之日起3日内,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召集,组织由承办单位、案件当事人和厅法律顾问参加的复议应诉案件专题会议,研究案情,进一步明确复议应诉工作方案。
复议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复议答复书或诉讼答辩状。
(二)与厅法律顾问做好案情沟通、分析、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明确出庭应诉人员。
(四)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出庭手续。
(五)答复或者应诉到期前3日,将所有应诉材料送交厅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复议机关或受理法院。
第三章 应诉参加人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应诉承办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应当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除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诉讼委托代理人一般由2人组成,原则上1名为厅聘请的专业律师,1名为承办单位熟悉案情、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律师原则上由承担厅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选派。
第十二条 除诉讼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以外,厅政策法规处、行政诉讼涉及单位,可以在商请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章 复议应诉案件审理
第十三条 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厅委托的复议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或者复议机关通知的时间参加调查会、听证会,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做好复议应诉期间与法院、复议机关和代理律师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复议应诉期间应当建立复议应诉协调联系机制。承办单位和厅政策法规处应各自指定联络员,加强复议应诉工作的协调联系,及时研究复议应诉进展对策,确保复议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决定上诉的,由原承办单位会同厅政策法规处和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上诉状等有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可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决定申诉的,由原承办单位会同厅政策法规处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宣传中心和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做好复议应诉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履行判决、裁定、决定
第十八条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由厅办公室报送厅领导批示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工作意见,根据批示意见,转交原承办单位,并由原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原承办单位应当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复议决定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厅政策法规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原承办单位应会同厅政策法规处,研究制定方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履行完毕后10日内,原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送交厅政策法规处归档:
(一)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或者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诉讼应诉通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中提交的答复意见书、答辩状和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六)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对于赔偿数额较大,单位预算资金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