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公平竞争宣传 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20 

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1.设立国有企业是否需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设立国有企业如构成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经济部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经营主体。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弱势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69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除此不存在对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的例外适用。

3.在国有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是否会对其竞争中立性进行评估?

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国企法治建设,要求企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有关反垄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依法合规经营。

二、关于垄断协议

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除非当事方能证明该垄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予禁止。对于上述全部三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无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证明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

5.企业间的默示共谋行为是否被禁止?

是。默示共谋也称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该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原则禁止

6.哪些垄断协议能够适用豁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豁免(无需区分其垄断协议类型,如卡特尔等):(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7.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怎样的保障?

宽大制度是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对首先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案自首”并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予或减轻处罚的制度。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规章明确规定了宽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56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47进一步明确了对主动报告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的豁免条件。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处罚;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处罚;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处罚。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9.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经济体外,其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企业?

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11.对于自愿遵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哪些激励措施?

对于自愿遵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国竞争执法机构提供减免处罚或中止调查两种激励措施。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评估后可以接受承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四、关于经营者集中

12.满足哪些条件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

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前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可通过线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如何判断哪些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哪些交易需遵守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5条对判断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

2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我国主要采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作为定量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或者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阶段和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进一步审查及其延长阶段,执法机构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14.我国是否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简易审查程序?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19条至21条对简易案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简易案件审查适用简化审查程序,相对于非简易案件,其审查时间相对更短,从受理到审结一般不超过30天。

15.在审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进行经济学分析?

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的目的是预防集中对市场竞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效果,使用经济学方法评估集中的竞争影响是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核心和关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并在第3237条列举了如何评估。

16.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否允许经营者在审查决定做出前发表意见,就并购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出合理解释?

是。经营者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或者作出陈述,若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集中原则被禁止但考虑到经营者集中兼有积极和消极影响,允许经营者自我举证以充分发挥经营者积极性

17.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怎样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案件是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也被称为补救措施或救济措施。采取附加限制性条件方式批准经营者集中,可以避免损害市场竞争,同时最大限度实现交易目的,保障企业运营和发展。救济措施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可选择采用该救济措施或要求经营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因此,能够充分兼顾对交易侵扰性和干预程度最小与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可行性。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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