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解读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阅读次数:256 

《河北省公路条例》政策解读

《河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3日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构建河北交通运输现代化治理体系、实现新时代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现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新时代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省公路路网不断优化,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保通能力不断加强,公路建设发展进入服务水平提升和转型升级的黄金时期。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提出建设交通强国、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战略部署,为持续推动公路事业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河北公路事业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以京津冀空间格局优化调整为基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服务保畅功能,提升运营管理效率,经过多年努力,取得扎实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20.5万公里,等级公路比例为99.9%;2021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8000公里,位居全国第4位。但同时,仍然存在体制不顺畅、责任不明晰、要素制约加剧等制约发展的问题。同时,为衔接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破解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相关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全面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保护好公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我省出台了《条例》。

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我省公路事业发展提供规范和依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想富、先修路”并不过时,改一条溜索、修一段公路就能给群众打开一扇脱贫致富的大门;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先后3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特别是公路事业发展,交通设施建设特别是“四好农村路”建设,修的是路,改变的是农村面貌,联系的是党心民心,巩固的是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这次《条例》出台,全篇贯穿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就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作出具体规范,为在法治道路上推进公路事业发展、把党的关怀送入千家万户提供了实践抓手、操作指南。

(二)深化巩固实践成果,为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引领和支撑。近年来,我省公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体制不顺、责任不明、标准不清、要素制约加剧等问题日益显现,不同程度影响了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此,我们采取了强化省市县乡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建管养运“路长制”、强化创新筹资融资,强化综合执法、科技治超等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这次《条例》出台,针对问题精准立法,吸纳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发展路径、提升质量效益等经验做法,巩固深化了公路领域改革成果,为公路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减少阻碍、优化环境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也必将发挥立法引领的巨大作用。

(三)聚焦人民美好向往,为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公路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从“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对绿色出行、快捷出行、智慧出行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水平、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次《条例》出台,聚焦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基本原则上就强调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同时专条专款就创新发展、绿色建设、服务保障、防灾减灾、源头治超作出明确规定,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10章70条,分为总则、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公路保护、农村公路特别规定、收费公路特别规定、区域公路协同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内容涵盖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主要规范了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设置“农村公路特别规定”专章,明确了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一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责任,明确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规定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二是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标准。三是简化了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程序。

(二)推动公路区域协同发展。《条例》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设置公路区域协同发展专章。一是规定我省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与周边地区公路网协调一致、统筹衔接。二是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公路执法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三是规定省际交界区域改建、扩建和养护公路的,要商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业计划;公路作业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定分流路线,制定疏导预案,并协调对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三)拓宽公路项目资金筹集渠道。《条例》针对当前公路领域项目资金筹集难题,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出让、矿产开采、旅游开发等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结合,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四)强化超限超载车辆治理举措。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仅损坏公路设施,还可能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条例》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超工作机制,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对超限超载行为的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是要求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五)保障公众安全畅通出行。《条例》规定,公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公路功能定位、技术指标、社会需求等多种相关因素,国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设计速度,农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设计速度。还规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依法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限高、限宽清单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另外,《条例》也进一步规范了公路路况检测和评定、公路自然灾害普查,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六)强化公路行政执法。《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动执法效能。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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