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1215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自2014年9月制定实施《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来,执行有力、成效显著、反映良好,有力推进各项交通建设项目健康有序进行。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部颁新法规相继出台,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认真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招标投标领域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修改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部委新颁布的行业标准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以巩固成绩、找准短板、精准发力为目标,以提高投资效益,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用好专项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为抓手,紧盯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反馈问题,认真梳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实际成效,结合省、市开展的“一问责八清理”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回头看”活动和工作实际,重点解决招标不规范、插手工程、随意变更、施建企业无诚信、职责不明、追责不力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等问题。
三、修改主要内容解读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与投诉处理,附则共六章五十七条。本办法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和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等有关要求,结合国家机构改革职责变更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1、各部门工作职责。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局基建科、局直属机关纪委、项目法人的职责,使各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防止监管职责不清,不明确。
2、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理顺了交通建设项目招标程序。项目法人依法按程序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并签订合同报基建科备案;进一步明确了必须招标的项目;明确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范围,开放了中标人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并要求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交到局财务科后方可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规范了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市局基建科处理投诉时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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