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阅读次数:2276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用好建设专项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依据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交通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及以上资金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养护工程。
第三条  交通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实施、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
第四条  局综合规划科负责组织公路新改建工程的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支持性文件)的编制、初审、报批工作和后期评估;编制全市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牵头有关专项规划编制。
第五条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农民工工资使用支付工作;对全部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级审计部门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局财务审计科不再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局安全应急科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指导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深入项目建设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各建设主体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工程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对违纪单位及个人进行追责、问责;项目开工前,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八条  局公路管理科负责对公路新改建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较(重)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复;指导招标人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局属单位所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全市在建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县道、重要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行业监督主体责任。
第十条  支付中心负责对承包人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进行核实,对其计量支付凭证进行审核;组织对专项资金的计划、批复、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要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具体考核目标,采用不定期抽查和阶段性联查等方式,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主要人员现场组织管理、履约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项目法人负责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建立台账。
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承建方案提出意见,并报请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审批。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项目档案,并对档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项目档案建立要“一项一档”,只要涉及本项目的有关资料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整理、建档,并制作目录清单。
项目法人应严格恪守交通建设项目“五条禁令”,坚决做到不插手工程及干涉工程组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资金使用;不干预招标,搞虚假投标、围标串标,泄露招标投标机密;不向项目建设单位索要财物和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宴请;亲属不参与项目建设工程分包、从事原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在项目建设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交通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参建单位需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纳入河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局公路管理科负责审核、发布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投标、履约和其它行为过程中的信用信息由项目法人建立信用档案。项目法人应在投标结束后30日内完成从业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建档工作,在项目开工后20日内完成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履约和其他行为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和自查等有关工作,并将信用管理和自查情况报局公路管理科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监控,并负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投标、履约和其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对主要的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进行评定。施工过程中每个项目不低于两次累计评价和评定。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完成后,向局公路管理科报备,其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及相关政府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支持性文件)的编制、报批工作,是上承发展战略和宏观规划,下接初步设计的重要环节。项目前期工作由局综合规划科组织完成。
交通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公路新改建工程设计文件初审及报批工作由局公路管理科组织完成,包括外业验收、勘察验收、专家评审及设计文件的报批工作。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查后,再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一般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各阶段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并负有主体责任。应依法按照国家、省、市招标投标规定程序选择监理、施工企业并签订合同。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前30日,项目法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在计划开工前20日,由项目法人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要认真做好施工图的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图和工期要求,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每月对项目施工进度,建设投资和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情况报局公路管理科备案。局公路管理科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后进行通报,并通报局财务审计科和综合规划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相符的;
(三)设计不合理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
(四)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改善施工条件,或有利于节省占地、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的;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的;
(七)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八)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的;
(九)由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调整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等,需要变更设计的;
(十)由于自然灾害、战备等因素引起的;
(十一)其他理由充分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领导决议通过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交基字【2006】8号)规定执行。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设计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变更行为负主要责任。设计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并在设计变更审批时对现场进行核查,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变更后金额不得超出批复预算。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会审制度。公路养护项目变更费用总额超合同价10%和公路新改建项目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或变更费用超单项工程费用10%的,由局公路管理科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设计变更建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法人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项目法人应根据论证结果、审查核实情况和局党组会会议纪,依法依规开展变更设计审批工作,并报请项目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其他一般变更设计,由项目法人采取内部会审的方式,经项目法人单位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法人应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和办公会议纪要依法依规进行设计变更审批工作,并报请项目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较(重)大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专家会审制度。较(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应由项目法人提出,包括设计变更申请书、合理性论证情况、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单位书面意见等。局公路管理科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论证确认,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项目法人应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协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审批权限内的变更,项目法人宜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变更工程量、变更金额进行审查。
对于一般设计变更进行论证时,市纪委监委驻市局监察部门参与,以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支付中心负责对工程量与投资变化对照清单进行审查。
项目法人应建立变更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录入要及时、准确,做到批复一项登记一项,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法人每季度对项目设计变更台账和变更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交工验收时应对设计变更实行专项检查,检查变更工程的完成情况。
市局每半年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对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的专项联合检查,由局公路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组织进行,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局监察部门一同参加。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权限向相关部门备案。
项目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项目法人自检合格且项目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报告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法人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部门提出申请,具备条件后,由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未经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局综合规划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后评估,提出项目后评估报告,经专家会审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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