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阅读次数:3307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治超处、市运管处、市公路处、市地道处:
为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局研究决定,制定《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反馈。
  
 附件:《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试行)》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日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许可工作,提高大件运输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件运输车辆,是指承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范围内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和大件运输服务管理。跨省市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及网上办理事项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五条  秦皇岛市范围内跨县区进行大件运输的,由市公路治超管理处受理、许可;在秦皇岛市同一县区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的,由所在县区路政(治超)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许可。
第六条  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衔接,明确职责权限。各级路政(治超)管理机构、运政管理机构、公路管养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和自身职责,明确专人做好注册企业验真、车辆现场核查、路线勘测、加固改造、车辆护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受理与许可
第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申请信息进行审查:
(一)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Ⅲ类大件运输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在1个工作日完成申请受理审查。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不予受理:
1.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2.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3.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且不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在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立即将大件运输申请人申请的运输路线信息发送至运输路线涉及的路政(治超)管理机构,由路政(治超)管理机构会同本县区公路管养单位对路线进行勘测。对Ⅲ类大件运输除发送申请信息至运输路线涉及的路政(治超)管理机构外,同时发送起运地路政(治超)管理机构。
 对Ⅲ类大件运输申请,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同时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要对申请人申请的运输路线提前预判,认为申请路线存在不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主动与申请人协商,经申请人同意后确定备选路线,同时发送至涉及的路政(治超)管理机构。
 第十条  起运地路政(治超)管理机构接到超限运输许可单位发送的申请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信息完成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的现场核查,即时向发送单位反馈情况。
(一)申请信息与现场核查信息一致的,向发送单位反馈信息无误;
(二)申请信息与现场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向发送单位反馈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接到第十条第(二)项反馈情况,告知申请人按照现场核查结果修改申请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运输路线涉及的路政(治超)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信息后,要立即会同本县区公路管养单位进行路线勘测,保证公路、公路设施及桥涵隧道通行安全,根据公路实际通行情况,在下列期限提出通行意见并反馈发送单位:
(一)Ⅰ类、Ⅱ类大件运输的1个工作日;
(二)Ⅲ类大件运输,不超出公路桥涵设计验算荷载的2个工作日,超出公路桥涵设计验算荷载的3个工作日。
路政(治超)管理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所提出的通行意见必须明确,严禁出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不建议通行”等模棱两可的意见。需要对公路加固、改造的,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接到申请路线的路政(治超)管理机构反馈的通行意见后,应立即按下列要求作出许可决定:
(一)申请的运输路线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的运输路线不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不予许可,由申请人选择其他路线,重新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运输路线不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向申请人提出对公路加固、改造建议,申请人同意的,加固、改造完成并由运输路线路政管理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确认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后,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的运输路线不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申请人不同意加固、改造建议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的运输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公路管养单位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申请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公路管养单位与之签订协议,代其进行加固、改造,或者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应进一步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作出许可决定,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Ⅰ类大件运输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作出;
(二)Ⅱ类大件运输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
(三)Ⅲ类大件运输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章 监管与服务
第十七条  各县区路政(治超)管理机构要会同运政管理机构对大件制造和运输企业进行摸排,摸清底数,主动联系,收集整理大件制造和运输企业的生产计划、运输需求,有针对性开展服务,为大件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对摸排出的大件生产企业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县区政府列入源头企业监管范围,组织运政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日常巡查,规范企业运营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路政(治超)管理机构要建立大件运输联络员制度,指派专人对大件制造和运输企业进行上门服务,要将联络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大件制造和运输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大件运输联络员要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及时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搜集上报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企业在许可平台进行在线注册,提交许可申请,解决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讲授大件运输许可政策法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许可和执法人员整体综合素质。各县区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讲解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大件运输许可政策和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要充分利用联合治超站24小时工作机制,设置大件运输咨询服务窗口,为大件运输车辆提供政策咨询和办理业务指导,提供司乘人员休息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要积极协调救援单位,为大件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必要时提供护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路政(治超)部门与公路管养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公路管养单位要定期对公路桥梁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建立公路桥梁动态数据库和快速检测系统,及时掌握、通报公路通行数据,确保许可工作高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治超管理处要以省、市政府及省厅网上许可平台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科技治超进程,建设网络许可平台,对全市范围内跨县区行驶国省干线公路的大件运输申请进行统一组织调度,统一下发车辆现场核查和路线勘测任务,尽快实现“一门受理、一网办理”。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路政(治超)管理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的具体负责人员加入网络平台,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路政和治超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加强监管:
(一) 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
(二) 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 通行公路桥梁时,是否匀速居中行驶,是否存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行为;
(四)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的物品有关情况是否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记载内容一致;
(五) 是否存在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行为;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存在不设置专人负责大件运输服务管理、不按规定作出许可、不按规定反馈通行意见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日。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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