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河北省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实施的高速公路和国省普通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公路养护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公路养护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或公路养护工程开工报告)、建设实施、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
第四条 局综合规划科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的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评估文件)的编制、初审、报批和后期评估工作;指导公路养护工程方案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统计工作。
第五条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指导农民工工资使用支付工作;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上级审计部门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局财务审计科不再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局安全应急科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市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 局公路管理科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批复;指导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报批工作;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重要乡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八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纪检监督;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纪律、廉政监督;项目开工前,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条 市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本市造价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对承包人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进行核实,对其计量支付凭证进行审核;负责对项目投资变化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生产、合同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等实施全面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并负有主体责任,应依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企业并签订合同。相关文件、合同应经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项目从业单位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纳入河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局公路管理科负责审核、发布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投标、履约和其它行为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项目法人应在投标结束后30日内完成从业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建档工作,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完成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履约和其他行为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和自查等有关工作,并将信用管理和自查情况报局公路管理科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监控,并负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投标、履约和其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对主要的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进行评定。施工过程中每个项目不低于两次累计评价和评定。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完成后,向局公路管理科报备,其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在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政府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项评估文件)的编制、报批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由局综合规划科组织完成。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初审及报批工作由局公路管理科组织完成,包括外业验收、勘察验收、专家评审及设计文件报批等工作;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局公路管理科会同市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初审后进行报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含县道、重要乡道)勘察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执行,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局公路管理科会同市农村公路发展中心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各阶段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变更。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计划开工前30日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在计划开工前20日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公路养护工程的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严格组织施工图的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每月对项目施工进度、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和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次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局公路管理科及相关部门备案。局公路管理科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相符的;
(三)设计不合理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
(四)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改善施工条件,或有利于节省占地、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的;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的;
(七)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八)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的;
(九)由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调整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等,需要变更设计的;
(十)由于自然灾害、战备等因素引起的;
(十一)其他理由充分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领导决议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执行。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设计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变更行为负主要责任。设计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并在设计变更审批时对现场进行核查,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变更后金额一般不得超出批复预算。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专家会审制度。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应由项目法人提出,包括设计变更申请书、合理性论证情况、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单位书面意见等。局公路管理科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论证确认,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项目法人应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会审制度。由项目法人采取内部会审的方式,经项目法人单位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法人应根据集体研究办公会议纪要依法依规进行设计变更审批工作,并报请项目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局公路管理科和局直属机关纪委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局公路管理科组织相关专家先行论证其变更合理性和必要性,再由项目法人按程序依规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且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且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且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四)公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方案或施工工艺改变或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增减超过合同价10%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可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费用进行审查。项目法人应在签订补充合同时,聘请负责原主合同法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应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及时出具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达到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完全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法人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部门提出申请,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法人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责令改正。
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停止试运营,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局综合规划科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秦皇岛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总额投资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市政府决策出现重大改变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增减变化超过10%的,应征得原项目设计单位同意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概算调整手续。项目总概算调增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无论是否达到调概条件(超过概算10%以上),应先行填报《秦皇岛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未超过概算,但因建设期间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市政府决策出现重大改变等原因,造成子项目超过合同额的,对超过合同额10%且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金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比例超过30%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承建方案应由局公路管理科会同局财务审计科、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并报请市局审批。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对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管理、设计变更、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原《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