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秦皇岛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移动音像设备(以下称移动音像设备),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音像记录通过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勘验现场的音频视频设备监控实施,其使用、管理和监督服从设备设置场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根据执法类别、执法特点、执法工作量,确定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要符合上级相关要求,并满足每组执法人员至少配备一台录像设备。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用移动音像设备前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对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确认的,应在事后1日内补充确认。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定期管理维护移动音像设备及执法记录,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记录归档完好。
建立移动音像设备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基本内容、使用人、确认人、记录人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移动音像设备之前,应认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确认系统时间与当前时间一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第七条 移动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八条 移动音像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九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交通队伍形象。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要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执法记录开始时和结束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使用人应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当日交回移动音像设备,并在每次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上传执法记录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 归档、调取、查看音像记录,依照《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