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和后评估制度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阅读次数:1071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和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执法人员执法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客观原因给执法相对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防止出台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降低决策风险。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资格的取得及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执法质量。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执法主体、执法条件和标准、执法程序等方面制定执法标准,严格按标准执行,保证行政执法依法进行,规范进行,有效防范不作为、不当作为和乱作为。

第七条 制定执法风险防控预案,找准执法风险点,合理界定执法风险范围,排查执法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概率、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制定具体的、易操作的防控措施,形成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第八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结果,并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位、职责,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法律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确保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做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目的,处罚的内容、标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执法程序和工作程序,使执法活动程序化,并严格按公开的步骤、程序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要根据陈述申辩与听取意见制度、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的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该告知当事人的必须告知。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以保证执法程序公开、合法地进行。

第十二条 注重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执法文书选用要准确、制作要严谨,执法文书应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做到符合法定程序,准确反映步骤;要确保执法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语言文字规范,格式统一,表述清楚,内容完整,案卷装订统一,做到材料齐全、一案一卷。

第十三条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实现复议的监督功能。

第十四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的评议考核,使执法活动在有效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严格进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主动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指导,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积极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积极配合行政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1)拟作出立案的执法案件;

(2)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3)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作出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

(5)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第十七条  执法案件风险评估实行案件份级风险评估制度。在执法办案中应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及其程度、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结,客观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实标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1)重大风险案件。指案情重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乐庄、涉及被害人较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较大风险案作。指案情相府复杂、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上访问题,要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的案件。

 

(3)-般风险案件,指当事人对有关问题存在疑虑,对执法决定不理解不接受,有潜在风险的案件。

第十八条 执法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风险评估。承人在办理案在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当事人的言行举正情绪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意见。

(2)制定工作预案。对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机构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预案》,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简要案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措施、需要与他科室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拟定为重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领导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较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领导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3)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大风险案件,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对较大风险案件,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一般风险案件,案件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对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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