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查审办”三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分别设置违法案件的外业检查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和案件办理机构。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明确违法案件的检查机构、办理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和作出处罚(理)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
第四条 违法案件检查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发现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
(六)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填写《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七)参加集体讨论,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
(八)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违法案件调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二)提请并参加集体讨论。
第六条 违法案件检查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违法案件检查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违法案件检查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违法案件处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主管负责人批准的处罚意见或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处罚意见,出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三)对违法案件检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及处罚(理)依据进行审核,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四)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理)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依法完成执法信息公示。
第八条 违法案件处理机构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统计,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