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执法环境,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处罚法定、程序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制度,各级执法单位建立本单位《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对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符合行政处罚要件或者拒不改正的当事人,要严格依法处罚,避免将服务型行政执法蜕变为“妥协性执法”或者“不执法”。
第五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第六条 认真落实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当事人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违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涉及安全生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罚事项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
第八条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并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选择性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第九条 推广说理式执法。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执法文书要充分释法析理,说透法理、说明事理,杜绝简单机械式执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