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月查季评年考核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5日  阅读次数:454 

第一条  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全面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综合治理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制定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月查季评年考核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月查季评年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监督检查评议考核。

(一)月查,每个月市局随机抽查县区局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许可、处罚、检查、强制),实名制排名,查案卷评查和加分或减分综合成绩,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下发提示卡督导整改。

(二)季评,每个季度末,市局汇总各单位3个月督查成绩,同时,随机抽查县区局和市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许可、处罚、检查、强制),集中评查。实名制排名,通报各单位季度综合成绩。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下发提示卡督导整改。

(三)年考核,是指半年和年度考核。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市局汇总6个月、12个月各单位上半年、下半年评查成绩,同时,随机抽查县区局和市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许可、处罚、检查、强制),集中评查,实名制排名,通报各单位半年和年度综合成绩。

(四)各单位年度综合成绩与各级各执法机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挂钩。

第三条  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月查季评年考核。市局直属执法机构对内设执法大队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 市局直属执法机构和各县区局对所属(内设)执法机构进行考核,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月查季评年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月查季评年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即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月查季评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案卷评分标准依据《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市局《外业文书评查评分标准》《内业文书评查评分标准》《法制审核文书评查评分标准》《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文书评查评分标准》等;

(六)加分或减分情况。

第七条 月查季评年考核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案件信息公示符合要求;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九)加分或减分项须有佐证材料。

第八条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十)案件信息公示符合要求;

(十一)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六)案件信息公示符合要求;

(七)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条 月查季评年考核计分标准:

(一)每月成绩=抽查案卷得分+加分或减分;

(二)季度成绩=每月成绩+季度抽查成绩;

(三)半年成绩=季度成绩+半年抽查成绩;

(四)年度成绩=上半年成绩+下半年成绩+年度抽查成绩。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月份,直接扣除20分: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违法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月查季评年考核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月查季评年考核结果中适当减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不及时、不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较好的,每件次扣5分;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扎实,典型案例,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每件次5分;

(三)其他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每件次扣5分;

(四)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每件次减2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合计不得超过20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每件次加5分;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每件次加5分。被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以上上级机关表彰、认可、推广的一次加10分;

(三)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每件次加2分。

第十四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月查季评年考核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全市后三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受奖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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