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  阅读次数:415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4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5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7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8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8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9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0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1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2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2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3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3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4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6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6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7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8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8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19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2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3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4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5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6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7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四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417号令)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8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四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417号令)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29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

30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2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3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5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7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二填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8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39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0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1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2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3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4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5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8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49

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50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51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5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县级

53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县级

54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县级

5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县级

56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5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县级

58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59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6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6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5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7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8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69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70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72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3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4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5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6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7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8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80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1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2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3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4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6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7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8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89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90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9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92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93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94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五)

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9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3号令)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9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4号令)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97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5号令)第九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98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6号令)第九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99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7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8号令)第九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1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9号令)第一百零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0号令)第九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9号令)第一百零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4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0号令)第一百零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1号令)第一百零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0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0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08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09

公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10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11

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3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6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1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1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22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3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5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6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县级

12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1号令)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28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2号令)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29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3号令)第九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3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4号令)第九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3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5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32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6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33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7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34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8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35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3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37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38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39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2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3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4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6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7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4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66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67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68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69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170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1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2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3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4

违反“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规定的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5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6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7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8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79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80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81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2

违反“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3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4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5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7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88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89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90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91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92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193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94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95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96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97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98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199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200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

20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6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2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7号令)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3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8号令)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4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9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5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20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7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8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8号令)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09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9号令)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1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3担。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2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4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5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6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

217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依法授权的组织

县级

218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

2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脱离或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监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67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19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依法授权的组织

县级

220

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21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依法授权的组织

县级

222

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权

行政强制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县级

22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224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225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第三十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226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227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228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230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

 

 


Copyright 2013-2018 © jtj.qh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秦皇岛交通运输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 冀ICP备09048899号- 1 | 网站标识码:1303000034
主办: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运行管理:交通通信管理处网站信息中心 监督电话:3230000 网站地图

您是第

1

9

7

5

9

位访客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1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