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受理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审批机构 秦皇岛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许可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第19号)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优惠政策 无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三、《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 2 号)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现场勘察—符合规定准予许可(不符合规定,不予许可)—办结
办理时限 3日
责任追究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办公电话 3651982
监督电话 32300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