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7日  阅读次数:43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法律

条款及内容

法规

条款及内容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条款及内容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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