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9日  阅读次数:101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是指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通过集体讨论会议作出有关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过听证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五)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六)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以上罚款的;

(七)市局认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

第四条  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案件,经事先告知(含听证)和法制审核程序之后,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在距办案截止日期前至少20日提交市局重大案件集体会议讨论。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市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

支队的分管领导、涉及案件的分管领导、支队主要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市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作为参加人员进行讨论。案件承办人、案件听证主持人(如有)、案件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作为列席人员进行汇报。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会议讨论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应当汇报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案件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如有),应当与《听证报告》内容一致,同时汇报听证复核意见。

(三)案件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应当与《法制审核意见表》中的意见相一致

(四)参加人员就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加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并发表结论性处理意见。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讨论表决情况和处理意见内容,经参加会议成员审阅和签名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保密情形的,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秦交法〔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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