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阅读次数:64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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