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罚没事项清单 (2019)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阅读次数:554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4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五十九条
5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7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六十一条
8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8号)第六十二条
9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第六十二条
10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六十二条
11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六十二条
12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2号)第六十二条
13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公路治超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3号)第六十四条
14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治超管理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第六十五条
1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治超管理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六十五条
16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公路治超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6号)第六十四条
17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公路治超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18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公路治超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8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19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六十九条
2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公路路政管理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七十条
21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22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23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24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25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八条
26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九条
27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四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417号令)第四十九条
28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市交通运输局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四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417号令)第四十九条
29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30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3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32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五条
33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3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5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第八十一条
3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37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4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38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39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0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41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42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3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44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四条
45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4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4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五十八条
48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49 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50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六十上条第(二)项
51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六十三条
5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53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
54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5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八条
56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5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条
58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59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6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四条
6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6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第五十一条
6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第五十二条
65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七条
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八条
67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8号令)第四十六条
68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69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70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二条
72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73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74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75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76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77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78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80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81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1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82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2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83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3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84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4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8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5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86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
87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88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1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89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2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90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运输管理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9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
9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92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9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
93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9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
94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9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五)
9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3号令)第九十条
9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4号令)第九十一条
97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5号令)第九十四条
98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6号令)第九十五条
99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7号令)第九十六条
10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8号令)第九十八条
101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9号令)第一百零二条
10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0号令)第九十九条
10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19号令)第一百零一条
104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0号令)第一百零五条
10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1号令)第一百零八条
10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107 公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8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五条
109 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10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
11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2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3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4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6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7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4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9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0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121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2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2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24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2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1号令)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1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2号令)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2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3号令)第九十四条
129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4号令)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13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5号令)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31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6号令)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132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7号令)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13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第28号令)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13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135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13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137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138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39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40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41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42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43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144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45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14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第四项
147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48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49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5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5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5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53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没收收受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54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55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5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54号令)第四十四条
157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市交通运输局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58 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5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6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市交通运输局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61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62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63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164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165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166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167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168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169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170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171 违反“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规定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172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173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174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175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17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77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78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179 违反“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规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180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181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82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8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184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185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186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18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188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189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市客运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190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9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92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19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194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9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9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97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19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6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99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7号令)第六十二条
200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8号令)第六十三条
201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9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202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20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203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
204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8号令)第五十七条
20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运输管理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19号令)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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