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决定日期 |
实施机关 |
1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72号 |
李群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19 |
交通运输局 |
2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73号 |
尚岩东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19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3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74号 |
李熙晗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19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4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65号 |
王金柱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19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5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78号 |
蒋燕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0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6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81号 |
刘树臣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1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7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79号 |
韩浩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1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8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80号 |
范志明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1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9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83号 |
常月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1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10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82号 |
侯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5000元 |
2025-05-21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11 |
冀0300交罚当罚决字〔2025〕585号 |
秦皇岛市民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制作道路危险货物运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6项 |
罚款2000元 |
2025-05-21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12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24号 |
周宝龙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3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13 |
冀0300交罚罚决字〔2025〕586号 |
李鹏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 |
罚款3000元 |
2025-05-23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
14 |
冀0300交罚当罚决字〔2025〕592号 |
阜新志鑫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 |
罚款1000元 |
2025-05-23 |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