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6月6日至6月10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秦皇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  阅读次数:41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1

秦交罚决〔20221000080

天津市吉万运输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59项

罚款3000

2022-06-06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2

秦交罚决〔20221000081

秦皇岛齐久工贸有限公司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罚款10000

2022-06-08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3

秦交当罚决〔20228000006

鲁金玲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罚款200

2022-06-07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4

秦交当罚决〔20228000007

司燕震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罚款200

2022-06-07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5

秦交罚决〔2022〕1000082号

王春贵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37项

罚款30000元

2022-06-10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6

秦交罚决〔20221000083

赵航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59项

罚款3000

2022-06-10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7

秦交罚决〔20222000093

吴正林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230项

罚款11000

2022-06-10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8

秦交当罚决〔2022〕1000016号

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罚款1000元

2022-06-09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9

秦交当罚决〔2022〕1000017号

陈志新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

罚款200元

2022-06-10

秦皇岛市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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