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形成京津冀晋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京津冀晋区域共享互认,近日,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印发《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全国首部跨地区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
《标准》明确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等级标准、结果共享等。
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企业履行与公共信用有关的约定情况、企业受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结果情况、企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受到行政表彰奖励情况以及用于判断、评价企业公共信用综合水平的其他情况。
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差)四等,各地可在A、B、C、D四等基础上,结合地区需要,通过“+”“-”进行微调,分别是:A、A-、B+、B、B-、C+、C、C-、D,设定为九级。四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京津冀晋公共信用平台间共享,推进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
下一步,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将优化完善“信用河北”功能,为企业查询评价结果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京津冀晋四地评价结果相互验证机制,并与行业监管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提升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精准性。
目前,河北已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平台体系,依托省级和各市信用平台,对全省247万余家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实现了评价结果自动生成、自动更新、直观展示,向行业监管部门按需共享。此外,交通运输、家政服务、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文化和旅游等行业领域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行业信用评价,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