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阅读次数:42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河北省政府同意,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

 

  《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河北省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谴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河北省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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