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决定日期 |
实施机关 |
1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84号 |
李杨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3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2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86号 |
李宝东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3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3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88号 |
张毅斌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4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4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85号 |
张永仓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4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5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87号 |
刘成英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4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6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90号 |
吕海涛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
罚款5000元 |
2023.07.04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7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89号 |
周连勇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
罚款5000元 |
2023.07.04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8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92号 |
李仕英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5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9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91号 |
王帅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专用标志 |
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 70项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5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10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92号 |
梁波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6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11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502号 |
仲井东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6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12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503号 |
张华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7.06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