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04月24日至04月30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阅读次数:8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1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3号

宋长林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24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2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4号

董铁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24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3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5号

朱相义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24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4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19号

许芝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25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5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6号

张正军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26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6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204号

付小满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28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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