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决定日期 |
实施机关 |
1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9号 |
于海明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7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2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14号 |
罗鹏飞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200元 |
2023.04.17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3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15号 |
翟大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7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4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16号 |
刘建成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7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5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317号 |
马义坤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8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6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0号 |
司学财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8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7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2号 |
韩箭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9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
8 |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51号 |
赵丽娟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2023.04.19 |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