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04月10日至04月16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阅读次数:10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1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2号

李镇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

2023.04.10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2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3号

刘亚娟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

2023.04.1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3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4号

李永奇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1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4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5号

高瑞福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

2023.04.1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5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6号

田晶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4.12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6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7号

杨亮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

2023.04.13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7

山交行处决字【2023

第0000448号

秦皇岛市轩亿得运输有限公司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40项

罚款1000

2023.04.14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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