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20日至3月24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7日  阅读次数:12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1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303号

辛建强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3.20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2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305号

马建洪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3.2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3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426号

邵宗文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3.2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4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427号

于立芳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3.2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5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428号

王德军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

2023.03.21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6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304号

冯宇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3.22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7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430号

王多志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8项的规定

罚款5000元

2023.03.22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8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306号

刘明强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属较重违法行为。

罚款5000元

2023.03.23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9

山交行处决字【2023】第0000431号

邹恩泽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4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3.03.23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


Copyright 2013-2018 © jtj.qh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秦皇岛交通运输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 冀ICP备09048899号- 1 | 网站标识码:1303000034
主办: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运行管理:交通通信管理处网站信息中心 监督电话:3230000 网站地图

您是第

2

1

5

4

1

位访客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1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