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9日至4月23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抚宁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3日  阅读次数:18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缴款书编号

缴款日期

实施机关

1

抚运管罚决〔2021〕0004901号

刘旭杰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1000元

0000157344

2021.4.19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2

抚运管罚决〔2021〕0005001号

吴金辉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第80项

500元

0000157346

2021.4.19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3

抚运管罚决〔2021〕0005101号

薛晓东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1000元

0000157347

2021.4.20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4

抚运管罚决〔2021〕0005201号

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第80项

500元

0000157350

2021.4.21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5

抚运管罚决〔2021〕0005301号

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第80项

2000元

0000157351

2021.4.21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6

抚运管罚决〔2021〕0005401号

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第59项

3000元

0000157348

2021.4.20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7

抚运管罚决〔2021〕0005501号

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3000元

0000157352

2021.4.21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8

抚运管罚决〔2021〕0005601号

谢志权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第59项

3000元

0000157349

2021.4.20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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