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阅读次数:7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1

北交罚决[2023]

0000025

陈建辉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3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2

北交罚决[2023]

0000026

李楠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3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3

北交罚决[2023]

0000028

姜秋兵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3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4

北交罚决[2023]

0000029

单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4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5

北交罚决[2023]

0000030

于海涛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4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6

北交罚决[2023]

0000031

石长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4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7

北交罚决[2023]

0000032

王贺臣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4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8

北交罚决[2023]

0000033

李琪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7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9

北交罚决[2023]

0000034

吴世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7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10

北交罚决[2023]

0000035

王超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4月7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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