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6日至3月10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3日  阅读次数:9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1

北交罚决[2023]

0000001

王崇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3月7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2

北交罚决[2023]

0000002

虞中平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3月9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3

北交罚决[2023]

0000003

王晓芳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3月10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4

北交罚决[2023]

0000004

张立柱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3月9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5

北交罚决[2023]0000005

胡国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秦交法[2023]1号)第2项

3000元

2023年3月10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6

北交当决[2023]

4000002

王洪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十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72项

200元

2023年3月7日

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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