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遗失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拾得乘客遗失物品管理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拾得乘客遗失物品的登记、公示、返还、处理及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注意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记住乘车时间及起讫点,下车时要及时清点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向出租汽车驾驶员索取发票。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有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物品的责任。发现乘客遗失在出租汽车上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或非法占为己有:
(一)能够联系到乘客的,设法及时归还;
(二)无法联系到乘客的,及时送交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出租汽车企业或公安机关;
(三)乘客遗失物品涉嫌违法的,立即报警并送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12328服务中心接到乘客寻找遗失物品的咨询电话后,提供查询方式,帮助乘客查询遗失物品信息。若能够提供准确的车辆号牌或驾驶员姓名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联系出租汽车企业或驾驶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乘客。
对无法提供准确车辆号牌或驾驶员姓名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只作备案登记,如有驾驶员送交遗失物品的,则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乘客。
第六条 驾驶员主动将乘客遗失物品送交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或出租汽车企业时,接收单位需要做好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驾驶员将乘客遗失物品送交到出租汽车企业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同时上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备案,7日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上交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统一处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接收到驾驶员或出租汽车企业送交的贵重物品及现金,24小时内无人认领的,登记备案后移交财务部门保管。
第八条 在登记、保管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要对加锁或封固的失物进行安全检视。若发现内含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经检查但不能判明的可疑危险物品或是无人认领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其他重要证件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如24小时内驾驶员已经与乘客取得联系,可径行返还,不必上交登记。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乘客要求将遗失物品送达乘客指定地点的,可以按照打表费用与乘客约定运输费用,但不得以送还乘客的遗失物品为条件主动向乘客索要额外酬金。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设立网上失物招领平台,及时公布驾驶员送交的遗失物品信息,多渠道方便乘客了解遗失物品信息。
第十一条 对不易保存的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做好备案,3日内无人认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乘客在领取遗失物品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出示委托书、本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要对乘客或代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对遗失物品情况以及遗失经过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留存领取人身份信息并做好登记备案。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经办人和领取人签字后将遗失物品移交。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和出租汽车企业鼓励倡导驾驶员主动上交乘客的遗失物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积极主动上交遗失物品的驾驶员,评定信誉考核等级,予以表彰奖励;对涉嫌侵占乘客遗失物品的驾驶员,降低信誉考核等级,予以相应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定期对接收的遗失物品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品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有价和无价分类,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协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有价物品的所得收入,在扣除处理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