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次数: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道路旅客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运管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四)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被检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机构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七)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客运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暂扣运输车辆;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二)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级运管机构内设有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有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

5.是否按要求使用GPS计时培训系统

(四)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运输管理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级运管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运管站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处对各县区运管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区站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 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安全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各县区站对本辖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新“安全法”的宣贯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5.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6.营运驾驶人、车辆档案管理情况;

7.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

(二)市运输管理处每半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各县区运管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3次,重大节假日及暑期加密检查次数。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向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运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前实际情况,实时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县区运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者需要,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受查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实施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权限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级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年度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至少督导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运管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地县级运管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属地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县级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县级运管机构是否开展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输管理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市运输管理处对经营者: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是否规范经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级运管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运管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纠正。

(四)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2005)等有关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级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许可并依据市运输管理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输管理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制定全市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与重点目标任务;组织相关专项培训班,对管理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更新和提升;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运输管理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市运输管理处或委托非属地运管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运输管理处对属地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县级运管机构贯彻实施从业资格培训规范。

(二)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三)加强考试点管理,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二)属地运管机构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输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工作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平台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车载终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三)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留存;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罚款;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普通干线公路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公路养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和公路养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四)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议相关部门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公路管理站、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县(区)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普通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全市整体路网的发展要求,是否科学;

2.普通干线公路建设计划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3.项目业主的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政策制度要求,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设管理办法要求;

4.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政策执行招投标组织程序;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安全控制制度及廉政风险管控;

5.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按照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国道、省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项目交竣工验收文件是否及时报备;

6.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7.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干线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项目档案是否完整;

8.普通干线公路数据库数据汇总和更新,并定期核查是否真实;

9.普通干线公路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程序、计划编制是否合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有关要求执行、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管理文件是否齐全、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2.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是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全部用于日常养护、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是否管理到位;

3.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干线公路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是否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4.普通干线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5.普通干线公路管理机构是否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否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普通干线公路是否绿化、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是否列入政府的考核目标;

6.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三)小修保养经费实行月计量、季考核、季末支付、年终结算的方法。

(四)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成绩优秀的前三名单位进行奖励

(五) 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二)对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市(县、区)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河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冀交公〔2010〕552号)和《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秦交〔2012〕7号)执行。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项目单独设帐,按照基建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承包人必须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履约保证金,并据此签订施工合同。

3.承包人必须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开户名称后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与其承包的该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4.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分为中期计量支付和终期计量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保质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质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同时预留5%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5.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要求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6.为确保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跟踪审计,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遵守“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的规定。

7. 根据《秦皇岛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秦交〔2012〕342号)的文件要求,对公路养护改造、大修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二)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两年之内全市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投标资格:

1、中标后,将中标工程项目非法分包、转包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投资增加的;

4、其它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普通干线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费税改革后相应事权和管理责任的通知》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秦皇岛市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考核及养护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十一)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旅游船艇)、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国内船舶代理及货运代理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船舶运力情况及船舶证书有效性;

(2)经营资质动态报备情况;

(3)组织结构健全性;

(4)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情况;

(5)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企业办公场所情况;

(7)业务合同、记录及管理台账;

(8)高级船员配备情况;

(9)游艇停靠协议或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看经营现场及所属船舶;

(2)查阅相关管理台账;

(3)现场提问。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进入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4)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日期,制订检查计划;

(2)编制监督检查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检查项目;

(3)对照监督检查表,进行检查;

(4)填写检查记录,明确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重大隐患,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整改;

(6)对检查记录进行归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违反法规规章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及船舶营运证件。


(十二)港口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港口经营企业,主要包括港口装卸企业和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港口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且登记证书中“经营范围”包含所从事的港口经营项目;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并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市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严格组织实施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道德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或撤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三)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港口经营企业与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明确;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实际投入情况;

(3)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情况;

(4)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安全设施的配备、运营和维护保养情况;

(6)重大危险源区域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情况;

(7)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习和训练情况与应急物资准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看生产现场;

(2)查阅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台账;

(3)提问现场从业人员;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从业资格证明,查阅和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出说明;

(3)持适用设备进入被检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或摄像;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和证人;

(6)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仪表和相关设施;

(7)通知政务中心港航窗口和相关科室,对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止办理有关审批(批复)和年检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安全检查的对象、范围、日期,制订安全检查的计划;

(2)根据安全检查的规模,组织有方面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如有需要);

(3)编制安全检查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检查项目;

(4)对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5)填写检查记录,明确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6)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重大隐患,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整改;

(7)对检查记录进行归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限期完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知有关单位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十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据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颁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所明确的各港口企业认可范围对秦皇岛港内的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品种及作业泊位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审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资质

1、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必须持有市港航管理局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通过年度核验。

2、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至少1名)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作业许可

1、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核定的作业品种、作业方式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2、提前24小时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并经核准。

3、从事危险货物“特殊作业”(超作业品种、作业方式和作业限量等),必须经市港航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现场操作

1、严格按照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2、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封闭作业现场无外来闲杂人员和与作业无关的车辆。

3、现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和使用相应的劳防用品。

4、规范使用、查验有关单证和证书,认真做好作业安全检查记录。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前企业安全员应认真核对危险货物的品名、危规编号、数量和包装等,确保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前应当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7、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在同一集装箱内装入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8、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装卸机械设备和工索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9、从事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必须划定作业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明确责任人。

10、消防器材和设施布局合理、完好有效,有消防部门定期检测记录。

11、危险货物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距离和安全警戒线。

12、危险货物专用堆场所设置的值班室、照明、避雷、喷淋装置等应符合安全规定。

13、从事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港口作业,作业货物应具有有关部门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证书)。

14、在从事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前,应通知船方停止加油、加水、拷铲和电线修理等作业。

15、从事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港口作业时,应执行船边直装直卸的规定(特批除外)。

16、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并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设施设备

1、管系设备

(1)使用的输油臂、管线、软管有定期检测的铭牌标志(注明试压日期、实验压力、检测单位)。

(2)管系无“跑、冒、滴、漏”及严重锈蚀现象。

2、防爆、防雷和防静电等装置

(1)作业区域内的防雷设施应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作业区域内应有防静电装置,并符合相关规定。

(3)船、岸之间应有等电位线连接,导电性能良好。

(4)防爆作业区域内,应设置相关防爆警示标志。使用相关防爆型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及工索具。

3、机械设备

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二种形式。

综合检查一般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阶段性检查。

专项检查一般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日常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在每次检查中,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秦皇岛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逐项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提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监督检查要求

各监督检查人员到港检查要仔细认真,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问题船舶拍照保留证据,月末应对本月检查密度及发现的问题做出统计,并对申报材料及附送的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作业企业我们填报现场检查笔录后离开现场;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企业严重违规的我们现场下达停止作业通知单,待企业整改完毕后经我中心复查后可以重新开始作业,对不影响作业安全的轻微违规行为我们要求现场马上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作业。


(十五)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秦皇岛市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3.建设单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4.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5.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6.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十六)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直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在建交通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十七)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根据管理权限划分的从事招标投标监管活动的局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招标投标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三)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

(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权限范围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违规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拟招标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向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向市局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四)招标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完善的招标文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是否组织各投标人集中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不同种类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编制清单预算,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推荐投标控制价上限或合理定价,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会审研究。

(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或交通部评标专家库抽签评标专家。

(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开标。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相应行政、纪检监督部门监督下,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书面评标报告。

(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在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十三)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在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行为,招标人应在调查、处理完毕前暂停招标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按管理权限划分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行政处罚。


(十八)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地方道路管理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全市整体路网的发展要求,是否科学;

2.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3.项目业主的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政策制度要求,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设管理办法要求;

4.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政策执行招投标组织程序;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安全控制制度及廉政风险管控;

5.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按照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项目交竣工验收文件是否及时报备;

6.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项目档案是否完整;

7.农村公路数据库数据汇总和更新,并定期核查是否真实;

8.农村公路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程序、计划编制是否合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有关要求执行、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管理文件是否齐全、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2.农村公路养护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是否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3.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4.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否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否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农村公路的县道、乡道是否绿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否列入政府的考核目标;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重要县道项目建设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县(区)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执行。

1.对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通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2.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并核减建设计划。

4.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冀交公[2011]779号)处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运管、客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级运管、客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5.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8.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5.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6.营运驾驶人、车辆档案管理情况;

7.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每年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各县级运管机构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运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如下处理:

(一)对县级运管、客管机构、人员视情况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况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况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四)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况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二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县级运管、客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向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年度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县级运管、客管机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各县级运管、客管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级运管、客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城市客运管理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委托第三方为辅。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级运管、客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属地县级运管、客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平台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车载终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三)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留存;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罚款;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县级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显示服务监督信息;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各县级运管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年度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各县级运管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2次出租汽车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城市客运管理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阳光热线、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为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级运管机构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属地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督促改进工作;

2.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二十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市公路治超管理处签发的真实证照;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治超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治超管理机构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文书制作详细完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按规定处以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责令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治超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级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四)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市级部门下放各县、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

市级部门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级部门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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