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员制度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阅读次数:1485 
秦交法〔2019〕1号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工作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及时掌握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密切与各单位的联系,经研究,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组成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应当指定一名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规范性文件联络员。


二、工作内容
    (一)负责报送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度落实情况的汇报;
    (三)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协调制发、报备和公示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上报及报备等工作;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协调评估;
    (六)协助局政策法规科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联络员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情况需要更换调整的,联络员所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局政策法规科。
    (二)联络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络沟通,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配合支持,切实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沟通工作。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史东静;联系电话:3292014;传真:3292054。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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