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运输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阅读次数:138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助力、电驱动功能两轮自行车,下同)行业发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群众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休闲和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体系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第三条 在我市城市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及其用户适用于此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建立属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投放计划,指导企业合理投放运力,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各区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属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对海滩等不适宜停放的区域路段实施禁停管理。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指导并推进慢行交通系统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秩序、停车点位的指导、建设和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用、损坏公共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配合公安、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和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抢、损毁、蓄意破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通行秩序管理工作、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发放牌照和道路通行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不定期抽查检测生产企业生产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网络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违反互联网服务有关规定的网站和平台进行查处。

金融部门协调银监、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企业的自有资金和预付金共管账户的管理情况,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发展改革、电信业、旅游、信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宣传职能部门及相关新闻媒体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益性宣传,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引导公众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五条 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市相关部门、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依法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市设立分支(办事)机构;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的互联网平台;

(三)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管理人员、运维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运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车辆的停放、维修场地,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五)具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维修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运营模式说明、投放机制说明、投诉举报管理、服务质量承诺书、用户隐私、安全管理、实名注册、应急预案、服务协议等制度文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到申请的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一)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应与行业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提供运营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信息、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车辆使用情况等信息数据;

(二)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制度,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用户具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

(三)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合理投放运力,投放运力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主报送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企业应当提供规格统一、设计美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定位系统,公布计费方式和费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机动车及自行车类型,符合城市慢交通体系要求;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按规定登记上牌,最大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并配备安全头盔;

(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六)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合理配备运维人员,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如 “电子围栏”、“电子地图”、“蓝牙道钉”)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七)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和线上投诉方法,安排人员及时处理投诉;

(八)企业不得擅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广告;

(九)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及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车服务;在车身醒目位置、手机APP上设置警示标识和提示标语

(十)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3.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4.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5.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防范用户遭受财产损害风险:

(一)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旅游旺季、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三)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退出运营:

(一)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它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退还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后,退出市场;

(二)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退出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经营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必须年满12周岁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用户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用户应做到文明骑行、佩戴随车安全头盔、规范停放、遵守交通出行法律法规,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场所;

(三)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和宠物,不得私自加装儿童座椅、锁具等设备;

(四)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强占、盗窃、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生产、销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予以处罚。

用户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骑行、盗窃、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划定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劝离,或者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清理,对劝离后仍不离开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各城市区相关制定考核制度,对企业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未达到规定等级的企业可限制车辆投放,情节严重、社会反应强烈的应依法要求其退出;构成其它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建立信用制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将三次以上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交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记入信用记录,并设置一段时间内或永久限制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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