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2468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局党组自2018年6月制定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以来,执行有力、成效显著、反映良好,有力推进各项交通建设项目健康有序进行。但近半年,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新法规、新标准、新规范相继出台,原有的“两办法一意见”与日益变化的建设市场环境不相适应,对建设程序、职责分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监督和招投标工作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改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部委新颁布的行业文件精神,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以巩固成绩、找准短板、精准发力为目标,以提高投资效益,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用好专项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为抓手,紧密结合省、市委巡视巡察问题整改落实、“一问责八清理”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回头看”活动和省厅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实际,认真梳理“两办法一意见”实施以来取得的实际成效,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全面加强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招标不规范、插手工程、随意变更、施建企业无诚信、职责不明、追责不力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等问题,切实为加快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着力提升“双创双服”项目品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三、修改过程
   本次修改工作共征集到13个单位(科室)54条意见,采纳意见34条。同时,修改后的“两办法一意见”已经市局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实施。
四、修改主要内容解读
(一)《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与投诉处理,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本办法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和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省直部门《关于优化交通项目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发布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国家机构改革职责变更情况及“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进行修订。
1、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使各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防止监管职责不清,不明确。
2、细化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优化了交通建设项目招标程序。要求项目法人在重点环节宜采用法律顾问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取消招标文件备案制度;增设招标方案备案制度。
3、进一步明确投诉处理渠道。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理顺了投诉处理工作,扩宽了投标人投诉处理渠道,明确了投诉举报部门职责。
(二)《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工程施工,工程验收,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本办法依据部、省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理顺管理体制,细化责任分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强化督导检查力度,恪守廉洁规定,完善档案建立,提升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到位。
2、优化项目设计变更程序。
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明确了审批权限,细化了变更理由,做到严格控制变更金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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