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768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冀交办审[2014]1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弥补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加大审计力度,促进规范管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委托审计的作用,提高审计质量。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由审计科起草出台《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之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计发[2000]64号)和省厅《交通运输系统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指导意见》(冀交审[2011]6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作用
制定本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依法审计,切实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的规定。二是完善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方法。严格执行规定,选择信誉高、业务熟、实力强、服务好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结合建设项目综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费用;三是抓阄确定中标人。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对得分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招标人、代理人、入围机构代表等人的共同监督下,抓阄确定中标人。四是强化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凡是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都要来个回头看,没有整改纠正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不能带着问题验收。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定义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它是指市局及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二)业务范围、内容及监管部门
   《办法》中第三至八条,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的具体内容及监管部门作明确规定,使监管部门知道自己做什么,怎么做,防止监管职责不清。
   (三)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方式
   《办法》中第九条对委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人指定一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为受托人的方式。指定委托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具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业务。
竞争性谈判委托是指委托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通过谈判确定受托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委托适用于指定委托和招投标委托范围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
招投标委托是指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方式。招投标委托适用于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
   (四)对受托人的具体要求
   《办法》中第十一条至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受托人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及不具备受托资格的审计组织进行了限定。
  1、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③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④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⑤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除满足上述第1、2、5项条件外,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对商务技术得分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招标人、代理人、监督人、入围机构代表人的共同监督下,由入围机构代表抓阄确实预中标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即为中标人。
    2、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从事一级以上公路项目(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国家高等级航道、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及5万标箱以上内河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②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①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②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③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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