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阅读次数:25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省政府《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秦皇岛市政府《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秦政规〔20204 ),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对交通运输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需要请示市委、市政省交通运输厅事项中的重大事项;

(四)印发或者上报全市交通运输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印发或上报交通运输发展重要规划;

(六)决定或者上报拟实施的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七)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八)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事关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大局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推动交通运输各领域之间深入融合与协同发展,推动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特别是国家战略深入融合和协同发展,推动交通运输与人和自然深入融合和协同发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机关有关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起草决策文本,决策事项涉及局机关其他科室、局直单位或者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决策参与单位)的,应当吸收其参加起草工作。决策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履职尽责。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文本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梳理有关政策法规,对成本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以下途径实行公众参与制度:

(一)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利益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二)通过报刊、媒体、网络征求意见。

第九条  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意见需要回复有关公众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属于探索型、创新型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选择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省政府或者市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应当写出说明,作为决策文本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与决策文本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履行下步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结合决策事项需要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会签、征求公众意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风险评估后,向局政策法规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本;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工作过程,主要内容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三)主要依据及外省市参阅资料;

(四)会签的情况;

(五)公众参与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不涉及公众参与的,提供说明;

(六)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的说明,不涉及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供说明;

(七)风险评估的情况及评估报告,不涉及风险评估的,提供说明。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部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前款所规定材料后,应当组织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由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实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局权限;

(二)制定程序是否合规;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查看;

(三)组织座谈;

(四)咨询有关法律专家。

第二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报告,并反馈给决策承办单位,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部分违法的意见;

(二)理由及依据;

(三)有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局办公室履行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按照局党组工作规则和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后,出具拟办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的召开、议程、决议等事项执行局有关工作规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公布,并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决策作出后的执行,局办公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市局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九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责令改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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