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8日  阅读次数:598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公开共享,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秦皇岛市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养护市场,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公开、发布、查询、异议处理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勘察、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养护等单位,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应取得有关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和运输领域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是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共享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领域和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公开、发布、查询、异议处理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  市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市局综合规划科、运输管理科、公路建设科、市局直属各执法单位(改革后为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公开、发布、异议处理等项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评价及信用应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交通运输系统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信息;

(二)企业经营资质信息;

(三)企业业绩信息;

(四)营运车辆信息;

(五)个人基本信息;

(六)职业资格信息;

(七)人员业绩信息;

(八)其他信用相关信息。

第九条 行政许可信息指依有关规定应进行网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具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许可类别、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指依有关规定应进行网上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个人受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应计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用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

(一)企业和个人受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应计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用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及信用应用信息包括:

(一)从业企业信用评价明细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价类型代码、项目名称、失信行为代码、扣分分值 等;

(二)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期次、评价类型代码、评价地区、评价主体、评价级别代码、投标行为得分、履约行为得分、其他行为扣分、部级扣分、项目数、合同价、总分、信用等级代码等;

(三)从业企业信用奖惩反馈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部门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执行措施、执行内容、所在领域、奖惩类型代码等;

(四)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明细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价类型代码、项目名称、失信行为代码、扣分分值等;

(五)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类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评价级别代码、评价期次、评价主体、评价得分、评价结果代码、评价地区、评价类型代码等;

(六)从业人员信用奖惩反馈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类型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执行部门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执行措施、执行内容、所在领域、奖惩类型代码等。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报送归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市局制定的《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报送。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由市局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局信用信息由《秦皇岛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中明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报送。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科室(机构)将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到“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中国(河北秦皇岛)平台”。

(二)工作动态、政策文件、信用公示、奖惩信息、“双公示”等信息,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送到“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中国(河北秦皇岛)平台”,平台管理部门负责筛选后发布。其中有关信用建设的工作动态信息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条,奖惩信息或奖惩案例每季度不少于1条、工作动态应在事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政策文件执行情况应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平台管理部门对上报的信用信息数据格式、覆盖范围、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机构调整处理后重新报送。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共享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有关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提供、维护、管理、使用、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平台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运维、整合、交换、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提供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机构按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向“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中国(河北秦皇岛)平台”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科室(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平台管理部门依据信息提供方确定的信息公开范围,通过“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中国(河北秦皇岛)平台”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交通•河北”网站查询和应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种类分为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内部共享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查询的信息。授权查询信息是指应当依信息主体自身申请,仅限查询与信息主体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内部共享信息是向社会提供,且仅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法人信用信息发布后,按下列规定结束发布,并转为档案保存:

(一)法人基本信息至法人终止之后满3年;

(二)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设有效期的,在有效期结束之日,未设有效期的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平台管理部门对自然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不良信息存续期间,其身份信息应同时保留,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载。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自然人对发布的涉及本企业或本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或者不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归集到共享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法人或自然人向平台管理部门书面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提供信息的单位。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流程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无法核查的异议信息,不再向社会提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科室(机构)以及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减,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和制度规定泄露、篡改所征集的原始数据。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向平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量的;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平台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未及时发布、更新信用信息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的;

(五)对已发现不一致的信息,拒不协助平台管理部门进行异议信息处理的;

(六)对于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及共享、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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