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  阅读次数:1825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交法〔2020〕1号)的规定、《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制度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在作出前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五)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在本县、区适用。市本级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五千元(含本数)以上。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本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实行“同级法审,同级集体讨论”制度,会议由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执法单位负责人、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人及调查人员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内业处罚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具体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裁量权行使等情况;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法制机构负责人要介绍审核情况,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全体参会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记录员签署姓名;

(七)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5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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