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冀办字〔2020〕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秦皇岛市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秦办字〔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本级交通运输系统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使用、调整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匹配、标准规范、便民利企、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市本级交通运输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政务服务事项和行政执法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事项主要包括权力类型、事项名称、行政主体、实施依据、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四条 市局权责清单牵头科室为人事科,执法监督科负责清单合法性审查、汇总,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处室为清单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清单责任单位)。
第五条 清单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定”规定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权责事项、编制权责清单。
第六条 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执法事前公示和政务服务公开窗口)、公开栏、办事大厅等有效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 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将权责清单贯穿到职能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配套编制办事指南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
第八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或者省、市政府决定对权责事项予以调整的;
(三)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的,由清单责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清单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条 人事科、执法监督科、直属机关纪委定期对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权责清单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清单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作出反馈。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权责事项未纳入权责清单管理且违规实施的;
(三)权责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
(四)未依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的;
(五)权责清单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动态调整的;
(六)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的;
(七)对县区相关单位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指导和监督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督促整改或者予以追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