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规定》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科  作者: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  阅读次数:565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法制机构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交通运输系统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关于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举报后进行受理、调查并按程序做出结论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法制机构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察、信访等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规定。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收到的投诉举报按照《河北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交综运【2018】63号)和《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接到下列投诉举报,交通运输法制机构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上述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请求事项具体明确。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应当核实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予以受理的投诉举报中,被投诉举报对象为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的,可以转交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应当受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申辩。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登记表式样及填写说明

附件2:结案报告式样及填写说明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8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接到投诉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在  

     场所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方式

(打“√”) 书面(书面材料、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口头(电话、口述、其他)

投诉

举报

人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地址、电话)



受理人

投诉举报对象

简要投诉举报事项

法制

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

批示

                                 年  月  日

后续

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

二、接到投诉举报的时间应以投诉举报人初次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准,精确到分钟。

   三、投诉举报方式应当选择一项,投诉举报人多次就同一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以其初次投诉举报所选择的方式为准,如勾选“其他”应补充注明具体方式。

   四、到法制机构办公场所投诉举报的,填表人应将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记录完整,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人信息表述不完整的,受理人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正相关信息。

   五、填写投诉举报事项栏应当简明扼要进行表述案件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原因。

   六、法制机构意见应由受理人提出,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

   七、领导批示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填写。

   八、案件转交转办情况、审限延长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情况等应在后续处理栏中注明。


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


案由

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人

受理日期 结案日期

受理人

处理结果及依据

法制机构意见

领导

批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如实填写。

   二、案件当事人名称和当事人行为名称应在案由部分表述清楚。

   三、案情摘要应客观记录案件事实,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案件发生发展过程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

   四、受理日期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五、结案日期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在30个工作日内)。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由受理人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

   七、法制机构对案件处理结果审核后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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