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6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文章来源: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阅读次数:11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事由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

缴款书编号

缴款日期

实施机关

1

海交罚决[2021]H24101号

冯顺东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0项

500元

0000485728

2021/10/11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2

海交罚决[2021]H23401号

于春阳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0项

500元

0000485729

2021/10/11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3

海交罚决[2021]D02001号

秦皇岛宏恩运输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000元

0000485730

2021/10/11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4

海交罚决[2021]H23901号

赵海娴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0项

500元

0000485731

2021/10/13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5

海交罚决[2021]H24401号

刘洋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0项

500元

0000485732

2021/10/14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6

海交罚决[2021]D02101号

徐桂芹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000元

0000557413

2021/10/15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7

海交罚决[2021]E01901号

盘锦金鑫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000元

0000557414

2021/10/15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8

海交罚决[2021]H24501

史连荣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0项

500元

0000557415

2021/10/15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9

海交罚决[2021]D02301号

山海关区立洪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000元

0000557416

2021/10/15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10

海交罚决[2021]G01001号

盘锦金鑫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000元

0000557417

2021/10/16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11

海交罚决[2021]G01101号

盘锦金鑫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000元

0000557418

2021/10/16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12

海交罚决[2021]G01201号

盘锦金鑫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000元

0000557419

2021/10/16

海港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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